如何確認貴公司適用哪種扣款管理方式?
問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2009〕617號)中提到“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”兩種抵扣管理方式對應不同的抵扣期間。我們應該如何確認貴公司適用哪種扣款管理方式?
答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函〔2009〕617號)第二條規(guī)定,在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(以下簡稱《海關繳款書》)中實行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應當取得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,并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《海關袁完稅憑抵扣清單》(含紙質材料)。未實行海關繳款書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取得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的,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,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(qū)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國[2009]83號)規(guī)定,為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(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)的增值稅抵扣管理,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、廣東省、試行“先比對后抵扣”的管理辦法。執(zhí)行本辦法的單位應限于河北省、河北省、廣東省和石家莊,的單位,其他地區(qū)的單位應屬于海關繳款書未執(zhí)行“先比較后抵扣”管理辦法的單位。